物企有风险,管理需谨慎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4188
1、合同风险
(1)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特别注意一定要对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情况后的责任有一个明确约定;如果对停车进行收费,租赁协议中一定要注明是“占位费”还是“保管费”。
(2)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试用期起止时间及员工须遵守的公司相关制度,如果有《员工手册》则签收。员工试用期内可因岗位不胜任等客观因素辞退,须延期考察则应在试用期内告知并要求员工签收《延期通知书》。
2、公共责任险
购买公共责任险,进行风险转移,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3、秩序维护
(1)秩序维护员要使用电子巡更系统,巡逻人手拿巡更机对巡逻路线进行跟踪;巡逻时必须进行摄录(巡更点应设置在摄像头能摄录的范围内),以便向客户或法院提供物业企业进行了秩序维护工作的证据;
(2)发现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时,要及时维修和更换,以免造成不能提供有利的破案线索的局面,物业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夜间秩序维护员穿戴反光马甲,避免安全事故。
4、清洁绿化
(1)进行消杀活动时,在醒目处张贴明显的温馨提示,对于有可能误食的药品,应在提示上注明药品名称和成分,在药力失效后及时去掉提示;尽量在无风的情况下喷药,戴好保护装置,以防出现事故;
(2)建议开发商在楼层井道里或园区设置保洁取水点,节约清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并设专用接口,加装计量装置,但须考虑防水及排水问题;
5、客户管理
(1)园区废弃的垃圾桶、广告牌、宣传栏、信报箱,特别是屋顶、阳台上的杂物等要及时处理,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2)采取紧急避险时,一定要联系派出所、社区和其他的第三者在场,并进行过程跟踪摄录,切忌私自打开客户的房门;
(3)冬季要及时清理楼顶形成的“冰溜子”,并做好安全警示标识,以免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4)催缴物业费时,应留好书面催缴通知,完成法律上的“中断”,防止因诉讼期限的原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6、设备设施
避雷设施要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不要忽视这一点,避免造成避雷设施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失,因此物管公司对防雷设施的维护和检测是很有必要的。
7、警示标识
在一些容易出现责任事故的场所,物业企业有义务设置提示标语进行安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条法律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包含有要“明确的警示”的法律要求。如:上下楼注意安全、小心台阶(楼道)、高压危险、小心触电(变电器、电线)、禁止攀登、禁止翻越(栅栏)、地面湿滑,小心(地面)、严禁触摸(电线)、保管好贵重物品(车内)、禁止停车(消防通道和禁止停车的楼下)、禁止戏水(水池)、鼠药投放处(防止儿童或宠物误食)、已喷洒农药(果树)、娱乐设施的使用说明及要求(健身器材)、正在施工注意安全(夜间施工现场要设置警示灯)、禁止通行(通道)、注意限高闸、请走人行道(小区进出口)、小心夹手、电梯刚上油(电梯)、墙体脱落注意安全(发生墙皮脱落的墙体)、雪后路滑请当心(雪天路面)、安全出口、禁止吸烟、禁止堆放杂物等(消防通道)、爱护花草等(草坪绿化)、禁止高空抛物和防盗、防抢、防破坏等的提示;
8、物业交付问题预判
在早期介入期间,尽可能的收集容易引起客户咨询或投诉的问题,同时就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及合规性解释口径,并形成“应知应会”或“物业交付问题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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